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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2-02-10  點擊:[]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爲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以人民爲中心,踐行黨的根本宗旨和群衆路線。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四)堅持嚴的主基調,全面從嚴、一嚴到底。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六)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嚴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請示彙報工作,研究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執行同級黨委作出的決定,及時向同級黨委彙報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彙報,開展政治和業務培訓;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爲主,按照規定審議和批准下級紀委關于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紀律處分等的請示報告,按照程序改變下級紀委作出的錯誤或者不當的決定,必要時直接審查或者組織、指揮審查下級紀委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複雜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會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模範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所承擔的紀律檢查工作。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四)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紀委常委、其他中央紀委委員進行監督。

  (五)承擔中央紀委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爲通過。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報黨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並報黨中央批准,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審議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的爲通過。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機關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決定或者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討論和決定有關幹部任免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交辦公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下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動、任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決議決定、上級紀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規範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以本級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並報同級黨委批准後,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紀委備案或者批准,待召開本級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指導和督促同級黨的委員會所屬基層黨組織紀律檢查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協助同級黨委制定全面從嚴治黨規劃、計劃,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制度執行,檢查同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管黨治黨責任落實情況,監督下級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情況。

  (三)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發現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方面重要問題,按照規定如實報告。

  (四)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黨風廉政等情況分析,有關問題向同級黨委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五)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

  (六)對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開展檢查,通過加強監督推動整改常態化。

  (七)協助起草相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八)參與黨委組織的管黨治黨有關專項工作。

  堅持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發揮黨委反腐敗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工作,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鞏固不敢腐。

  (二)堅持將懲治腐敗與深化改革、促進治理貫通起來,深入查找制度和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推動補齊制度短板、堵塞監管漏洞、規範權力運行,強化不能腐。

  (三)堅持教育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黨性覺悟,提升道德修養,涵養廉潔文化,築牢思想上拒腐防變的堤壩,自覺不想腐。

  第三十条 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整合運用監督力量,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堅持以黨內監督爲主導,促進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衆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機制,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堅持把監督作爲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准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一)黨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二)黨員、幹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並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三)黨員、幹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四)黨員、幹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開展廉政教育,加強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以及家風家教等宣傳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營造崇廉拒腐氛圍。

  根據形勢需要,著眼保障黨的中心工作,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相關法規文件,嚴明紀律要求,教育、引導和規範黨組織、黨員行爲。

  第三十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對黨忠誠,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的情況。

  (二)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記初心使命,踐行入黨誓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情況。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擔當作爲的情況。

  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

  第三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開展專項監督,針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突出問題,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的管黨治黨重點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群衆反映強烈、損害群衆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參加或者督促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加強基層監督,促進基層監督資源和力量整合,發揮紀檢監察、巡察等作用,有效銜接村(居)務監督,建立監督信息網絡平台,擴大群衆參與,及時發現、處理群衆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對信訪舉報情況應當定期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或者專題分析材料,向同級黨委、上級紀委報告或者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對于信訪舉報反映、監督執紀中發現以及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實行集中管理,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審查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同級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案件;案情重大複雜,需要采取重要審查措施的案件;同級黨委、上級紀委交辦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處理涉及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同級紀委常委、監委委員等人員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問題、國家安全等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

  紀律審查工作應當依規依紀采取談話、查詢、調取、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以及通過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等方式,收集證據,查明事實,處置違紀所得。

  第三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對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並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違紀黨員爲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複查。

  建立健全處分決定執行公示、回訪教育、情況報告和專項檢查等制度,加強與相關黨組織及職能部門的協作溝通,確保處分決定得到嚴格執行。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對于黨員因不服紀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而提出的申訴,按照規定予以受理,進行複議複查。

  第四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對于涉及黨的建設、黨的事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進行深入調研,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或者通報相關黨組織,推動解決問題、規範決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關的,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機構在派出它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和本級黨的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派出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管轄範圍內機關紀委等紀檢機構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強對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的監督,重點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進行監督。

  (二)監督促進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三)經常、及時地向派出機關報告情況和問題。

  (四)加強對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其履行監督責任。

  (五)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對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和處置。

  (六)依規依紀開展紀律審查,嚴肅查處違紀問題。

  (七)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提出問責建議。

  (八)協助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做好巡視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条 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縣(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開展派駐監督工作,應當保證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推動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采取綜合派駐、工作協作等方式,提升監督效能。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群衆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紀檢機關、紀檢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爲,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紀檢幹部發現審查組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並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条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紀檢幹部離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離職後從業限制的規定,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工作相關的職業。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紀檢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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