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園地

政策法規

當前位置: 學院首頁 > 黨建園地 > 政策法規 > 正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2023年11月6日發布)

2023-12-15  點擊:[]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機關、事業單位對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給予處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

  (四)開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二十四個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處分期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和職員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和職員等級。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爲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受到處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違規違紀違法行爲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隱匿、僞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處分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檢舉他人違規違紀違法行爲,情況屬實的;

  (五)在共同違規違紀違法行爲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七)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規違紀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産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産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進入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爲。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爲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處分。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産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

  (二)在事業單位選拔任用、公開招聘、考核、培訓、回避、獎勵、申訴、職稱評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爲的;

  (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

  篡改、僞造本人檔案資料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産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産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渎職的行爲。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爲。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騙取、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範圍、標准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産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産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僞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爲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爲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爲,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爲。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案件情況特殊,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更爲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爲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爲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單位不得對其交流、晉升、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在調查中發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複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原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及等級、職員等級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規違紀違法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期間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處分解除後,考核及晉升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恢複受處分前的崗位、職員等級、工資待遇;無崗位、職員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恢複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体育|好体育官网|6686sports|好体育世界杯平台|好体育世界杯盘口|好体育直播|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投注|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外围|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盘口,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赔率|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足球投注|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足球盘口|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足球外围|好体育美加墨世界杯足球赔率|好体育世界杯投注|好体育世界杯盘口|好体育世界杯赔率|好体育世界杯足球盘口|好体育世界杯足球外围盘口|好体育世界杯足球平台